洗錢防制法

19961003-第四條修法歷程

19961003-三讀 制定

本法所稱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因犯罪取得之報酬。
三、因前二款所列者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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