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指定之機構申報。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指定之機構及受理申報之範圍與程序,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