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指定之機構申報。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一項所稱指定之機構及受理申報之範圍與程序,由財政部會商內政部、法務部、中央銀行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該金融機構如能證明其所屬從業人員無故意或過失者,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