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資恐之作業、內部管制及海外法令遵循稽核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二項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第一項金融機構及第二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條第二項機構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條第二項機構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