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20070614-第十六條修法歷程

20070614-三讀 全文修正

為防制國際洗錢活動,政府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洗錢之合作條約或其他國際書面協定。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得基於互惠原則,提供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受理申報或通報之資料及其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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