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20161209-第二十二條修法歷程

20161209-三讀 全文修正

第六條第三項之查核、第六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四項、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陳報查核成效。

瀏覽版本全文

20181102-三讀 修正

第六條第二項之查核,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四項、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陳報查核成效。

說明
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之規定,將第六條「第三項」修正為「第二項」,並增列同條「第五項」。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