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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20161209-第十四條修法歷程
20161209-三讀 全文修正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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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35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35, lawline_id=20161209-第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