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300426-第一條修法歷程

19300426-三讀 制定

凡因表彰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批售或經紀之商品,欲專用商標者,應依本法呈請註冊。
商標所用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須特別顯著,並指定所施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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