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300426-第三十三條修法歷程

19300426-三讀 制定

評定得就書狀評決之,但認為必要時,應指定日時,傳集當事人口頭辯論。
關於評定之各當事人延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時,評定不因之中止。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