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300426-第三條修法歷程

19300426-三讀 制定

二人以上,於同一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各別呈請註冊時,應准實際最先使用者註冊,其呈請前均未使用或孰先使用無從確實證明時,得准最先呈請者註冊,其在同日呈請者,非經各呈請人協議妥洽讓歸一人專用時,概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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