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300426-第二十七條修法歷程

19300426-三讀 制定

商標局於呈請專用之商標,經審查員審查後,認為合法者,除以審定書通知呈請人外,應先登載商標公報,俟滿六個月,別無利害關係人之異議或經辨明其異議時,始行註冊。
呈請專用期間續展之商標,經審查合法者,應換發註冊證,並登商標公報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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