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300426-第二十五條修法歷程

19300426-三讀 制定

商標專用或其專用期間續展之註冊,應由呈請人於呈請時照繳規定之註冊費。但經商標局核駁時,應發還之。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