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查詢器
程式碼
介紹共筆
抖內贊助
搜尋法律
搜尋議案
商標法
19300426-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19300426-三讀 制定
商標呈請人對於核駁,有不服者,自審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得具不服理由書,呈請再審查。
對於再審查之審定,有不服時,得於六十日以內,依法提起訴願。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
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300426-第二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