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中民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非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為代理人,不得為商標註冊之呈請及其他程序,並不得主張商標專用權或關於商標之權利。 前項代理人,除有特別委託之權限外,於本法及其他法令所定關於商標之一切程序及訴訟事務均代表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