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300426-第四條修法歷程

19300426-三讀 制定

以善意繼續使用十年以上之商標,依本法呈請註冊時,不受第二條第六款及第三條規定之限制。但商標局認為必要時,得令其將形式或所施之顏色,加以修改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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