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830114-第六十二條之三修法歷程

19830114-三讀 增訂

犯前三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屬於犯人者,沒收之。

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對犯前三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屬於犯人者,明定應予沒收,以防仿冒之商品流通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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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509-三讀 修正

犯前三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說明
商標侵害案例中,涉案被告每主張仿冒之商品非其所有,而為被告所屬之法人或其他人所有,致法院無法對仿冒品諭知沒收,而反須發還所有人任其重回市面流通,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修正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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