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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19830114-第六十二條之二修法歷程
19830114-三讀 增訂
明知為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本條係新增訂,明定對明知為前二條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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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830114-第六十二條之二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