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830114-第六十二條之二修法歷程

19830114-三讀 增訂

明知為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本條係新增訂,明定對明知為前二條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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