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七十三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凡提供知識或技術,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或其他事項,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
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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