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七十二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凡因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服務標章。
服務標章之使用,係指將標章用於營業上之物品、文書、宣傳或廣告,以促銷其服務者而言、但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有使人誤認為係促銷該商品者,不在此限。
服務標章之分類,於施行細則定之。
類似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分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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