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七十五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證明標章或團體標章專用權不得移轉、授權他人使用,或作為質權標的物。但其移轉或授權他人使用,無損害消費者利益及違反公平競爭之虞,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