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七十六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標章專用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以服務標章、證明標章或團體標章為不當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者,商標主管機關得依任何人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其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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