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三十七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圖樣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註冊:
一、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者。
二、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三、相同或近似於紅十字章或其他國內或國際著名組織名稱、徽記、徽章、標章者。
四、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六、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七、襲用他人之商標或標章有致公眾誤信之虞者。
八、相同或近似於同一商品習慣上通用之標章者。
九、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十、凡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係表示申請註冊商標所使用商品之說明或表示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者。
十一、有他人之肖像、法人及其他團體或全國著名之商號名稱或姓名、藝名、筆名、字號,未得其承諾者。但商號或法人營業範圍內之商品,與申請註冊之商標所指定之商品非同一或類似者,不在此限。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及其註冊商標期滿失效後未滿二年者。但其註冊失效前已有三年以上不使用時,不在此限。
十三、以他人註冊商標作為自己商標之一部分,而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者。
前項第十二款但書規定之事實應由申請人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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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415-三讀 修正

商標圖樣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註冊:
一、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者。
二、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三、相同或近似於紅十字章或其他國內或國際著名組織名稱、徽記、徽章、標章者。
四、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六、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七、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之商標或標章,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申請人係由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或授權人之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八、相同或近似於同一商品習慣上通用標章者。
九、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十、凡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係表示申請註冊商標所使用商品之形狀、品質、功用、通用名稱或其他說明者。但有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而非通用名稱者,不在此限。
十一、有他人之肖像、法人及其他團體或全國著名之商號名稱或姓名、藝名、筆名、字號,未得其承諾者。但商號或法人營業範圍內之商品,與申請人註冊之商標所指定之商品非同一或類似者,不在此限。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
十三、以他人註冊商標作為自己商標之一部分,而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者。
十四、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說明
一、第一項修正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四款,其餘各款未修正:
(一)第七款,現行條文未將著名商標或標章明列,易致誤解,爰將其明定於本款中。
(二)第七款但書新增。已得商標或標章所有權人或授權人之同意者,應准其申請註冊較為合理。
(三)第十款配合本法第五條修正,增列顏色組合,另為文字修正。
(四)第十款但書新增。實務上關於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與本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關係有所爭議,而一般學者之通說,多認為雖有第十款情形,但已發生第五條第二項情事且非通用名稱者,應可排除第十款規定之適用,爰增訂但書規定。
(五)第十四款新增。申請人為先使用人之代表人、代理人、代理商等關係,未得商標或標章所有權人之承諾而為申請註冊者,或以其他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襲用他人商標或標章而為申請註冊者,有礙商場秩序須加以規範。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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