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三十三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經撤銷處分確定者,自撤銷處分之日起失效。但因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事由經撤銷者,溯自註冊之日起失效。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