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三十五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申請商標註冊,應指定使用商標之商品類別及商品名稱,以申請書向商標主管機關為之。不同類別之商品應分別申請。
商品之分類,於施行細則定之。
類似商品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分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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