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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19931119-第三十六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二人以上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各別申請註冊時,應准最先申請者註冊;其在同日申請而不能辨別先後者,由各申請人協議讓歸一人專用;不能達成協議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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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931119-第三十六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