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三十六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二人以上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各別申請註冊時,應准最先申請者註冊;其在同日申請而不能辨別先後者,由各申請人協議讓歸一人專用;不能達成協議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