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用權當然消滅: 一、商標專用期間屆滿未經延展註冊者。 二、商標專用權人為法人,經解散或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者。但於清算程序或破產程序終結前,其專用權視為存續。 三、商標專用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用權當然消滅: 一、未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延展註冊者。 二、商標專用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