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查詢器
程式碼
介紹共筆
抖內贊助
搜尋法律
搜尋議案
商標法
19931119-第三十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人設定質權及質權之變更、消滅,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非經商標專用權人授權,不得使用該商標。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
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931119-第三十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