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三十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人設定質權及質權之變更、消滅,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非經商標專用權人授權,不得使用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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