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三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無互相保護商標之條約或協定,或依其本國法令對中華民國人申請商標註冊不予受理者,其商標註冊之申請,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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