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專用期間延展註冊者,應於期滿前一年內申請。
前項申請之核准,以該商標註冊指定商品內實際使用之商品為限。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有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者。
二、申請延展註冊前三年內,無正當事由未使用者。但有聯合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或商標授權之使用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申請商標專用期間延展註冊者,應於期滿前、後六個月內申請。但於期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者,應加倍繳納規費。
前項申請之核准,以該商標註冊指定商品內實際使用之商品為限。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有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者。
二、於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前申請延展註冊而於申請前三年內無正當事由未使用者。
三、於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後申請延展註冊而於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前三年內無正當事由未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於有聯合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或商標授權之使用人有使用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核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專用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