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之移轉,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受讓人依前項規定申請商標專用權移轉登記時,仍應符合第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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