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二十六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人得就其所註冊之商品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
前項授權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授權使用人經商標專專用權人同意,再授權他人使用者,亦同。
商標授權之使用人,應於其商品或包裝容器上為商標授權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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