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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19931119-第二十四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期間為十年,自註冊之日起算。聯合商標及防護商標之專用期間,以其正商標為準。
前項專用期間,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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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931119-第二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