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評定事件有利害關係者,得於評定終結前申請參加,輔助一造之當事人。 前項申請參加,如他造當事人表示反對者,應否准許,由評定委員合議決定之。 參加人之行為,與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之行為相牴觸者無效。 關於前條及本條之言詞辯論及參加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