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案件,由商標主管機關首長指定評定委員三人以上評定之。 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於評定準用之。 評定委員如與第五十七條所定之參加人間有第四十條所定之關係者,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