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五十五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評定案件,由商標主管機關首長指定評定委員三人以上評定之。
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於評定準用之。
評定委員如與第五十七條所定之參加人間有第四十條所定之關係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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