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五十六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評定應就書面評決之。但認為必要時,得指定日期,通知當事人到場辯論。
關於評定之當事人,延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期日者,評定不因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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