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五十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註冊之申請人或異議人,對於前條之異議審定有不服時,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願。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