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六十七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因故意或過失而有第六十三條之行為者,應與侵害商標專用權者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其能提供商品來源者,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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