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六十五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惡意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或商號名稱之特取部分,而經營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業務,經利害關係人請求其停止使用,而不停止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或商號名稱申請登記日,在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者,無前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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