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六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布。
商標於電視、廣播、新聞紙類廣告或參加展覽會展示以促銷其商品者,視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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