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十九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審定或註冊事項之變更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之商品,不得變更,但指定商品之減縮不在此限。
前項經核准變更之事項,應刊登商標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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