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十二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主管機關就其依本法指定之期間或期日,因當事人之申請,得延展或變更之。但有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時,除顯有理由或經徵得其同意者外,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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