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主管機關應備置商標註冊簿,登載商標專用權及關於商標之權利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
凡經核准註冊之商標,應發給註冊證。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