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四十七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提出異議者,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檢送商標主管機關。異議書如有提出附屬文件者,副本中應提出。
商標主管機關將前項副本連同附屬文件送達申請人及其商標代理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