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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19931119-第四十三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申請註冊之商標,經審查後認為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審定;並以審定書記載理由,送達申請人及其商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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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931119-第四十三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