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四十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審查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配偶、前配偶或與其訂有婚約之人,為該商標註冊之申請人或其商標代理人者。
二、現為該商標註冊申請人之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商標註冊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四、曾為該商標註冊申請人之商標代理人者。
五、與商標註冊之申請人有財產上直接利害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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