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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20110531-第三十四條修法歷程
20110531-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權之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納延展註冊費;其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應繳納二倍延展註冊費。
前項核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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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20110531-第三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