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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20110531-第九條修法歷程
20110531-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應以書件或物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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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20110531-第九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