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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20110531-第二十一條修法歷程
20110531-三讀 全文修正
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
前條規定,於主張前項展覽會優先權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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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20110531-第二十一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