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20110531-第八十一條修法歷程

20110531-三讀 全文修正

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前項之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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