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20110531-第四十八條修法歷程

20110531-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為之。
異議應就每一註冊商標各別申請之。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